七、产品服务承诺 |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国自行车协会电动车消费争议纠纷 解决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山东省电动自行车消费争议解决办法》及有关法则,我公司对所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服务,请广大用户妥善保存有效的购车凭证、保修卡及使用说明书,以便及时得到“三包”服务。
1、“三包”范围:
用户按产品说明书正确操作,因制造质量问题导致整车或重要部件不能使用,经本公司特约维修技术人员确认后,由本公司委托经销商进行“三包”服务。
2、包退规定:
用户按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时,自产品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指产品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经销商应按销售价格一次性退清货款。换货时,经销商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3、包换规定:
用户按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时,自产品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指产品达不到安全要求,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或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等),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经销商应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
符合包换条件的,在包换期内,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销商可以退货,但必须向用户收取折旧费,自购买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蓄电池折旧率为0.3%/日,其它部件均为0.1%/日。换货后经销商应及时将折旧情况通知我公司销售公司或售后服务中心。
4、保修范围和期限:
序号 |
主要零部件 |
性能故障 |
三包有效期 |
折旧率 |
备注 |
1 |
整车 |
退货、换货或修理,应符合包退、包换规定 |
半年 |
0.1% |
电池单独折旧 |
2 |
车架、前叉、车把 |
脱焊、断裂予以更换,外力撞击等因素非正常损坏者,免费修理、收取材料费 |
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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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电池 |
漏液、开裂、以5A放电至10.5V时其容量低于额定容量的60%予以更换,6个月以内更换新电池(20Ah电池为5个月),7-12个月更换维护电池(20Ah电池为6-12个月)。更换后“三包”有效期不重新计算,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不予“三包” |
一年 |
0.3% |
电池由经销商(或维修点)回收并有回收记录。 |
4 |
控制器、充电器 |
未按说明书正常使用不予“三包”,可收费更换或维修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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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前轴、中轴、链条、飞轮 |
破碎、开裂予以更换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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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镀件、油漆件 |
大片自行脱落予以更换,人为损坏,划伤不予“三包”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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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电机 |
有刷 |
齿轮断齿,电机壳开裂,电机烧坏予以更换。 |
二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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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刷 |
三年 |
8 |
前后轮轴承 |
不能正常工作 |
半年内以旧换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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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显示器、转换器 |
不能正常工作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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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调整手把、断电闸把 |
无法调速、刹车不断电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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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内胎 |
漏气 |
1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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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胎 |
帘线断裂,鼓泡 |
三个月 |
12 |
脚蹬、牙盘、鞍管、鞍座、辐条 |
不能正常使用 |
三十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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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支撑 |
断裂 |
半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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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电源锁、电喇叭、闪光器、转向开关、闸线 |
不能正常工作 |
三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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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轮圈 |
断裂 |
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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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以上部件,人为损坏,不予“三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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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维修:
(1) 无“三包”凭证及有效票据的;
(2) 编号与登记不符的;
(3) 非特约修理者拆装造成损坏的;
(4) 使用不当,保管不善造成损坏的;
(5) 撞车、载人超载及化学腐蚀造成损坏的;
(6) 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7) 出售后外观损伤的;
(8) 尾灯、后视镜、保险管、灯泡、塑件等易损、易耗品;
(9) 未按说明书规定使用及未正确进行维护保养的;
(10) 被钉子、玻璃等锐利物划伤导致轮胎漏气或爆胎;
(11) 营业出租或其他不正当使用造成损坏的。
★ 每款车型的主要技术参数及使用方法见插页。
★ 因产品的不断改进,本说明书的图示与实际产品有所不同,敬请见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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